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应报送的资料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前集中一次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账损失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报区、县局审批,2000万元以上的报市国税局审批。及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各项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需领取填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金融企业呆账损失为《金融税前扣除呆账损失申报表》)。报送资料如下:
1、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纪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5)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6)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7)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3、盘亏存货(或工程物资)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存货(或工程物资)盘点表;
(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或工程物资)保管人相对盘亏的情况说明;
(4)存货(或工程物资)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或工程物资)采购发票价格或其它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4、报废、毁损存货(或工程物资)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或工程物资)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存货(或工程物资),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或工程物资)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5、被盗存货(或工程物资)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6、盘亏固定资产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平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7、报废、毁损固定资产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8、被盗固定资产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9、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准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10、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以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11、企业的存货(或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发生用酒或实质性损害的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5)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它证明文件;
(6)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7)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12、企业各项资产因评估确认的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13、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2)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证证明;
(3)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依据;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14、房改住房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机构批准的实行房改的批复文件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机构批复,对该企业实行房改的批复方案;
(2)购置住房的发票(集资建房的提供竣工决算和企业实际支付的支出)、住房计提折旧情况及账面净值金额;
(3)出售住房的价格及每套住房的出售价格明细;
(4)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情况,清理费用支出凭证;
(5)住房周转金建立及取消的情况说明、取消住房周转金的会计凭证;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15、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和投资情况,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和结果,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况,贷款或投资人受偿及损失情况,申请税前扣除金额等;
(2)金额保险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3)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
(4)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借款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法院或清算小组出具的清偿证明;
(6)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失踪证明或公告,金融企业依法对借款人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对担保人进行追偿的证明材料;
(7)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对借款人的财产清偿证明及对担保人的追偿证明,由中介机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证明;
(8)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由中介机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证明;
(9)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10)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裁定证明或终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证明;
(11)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抵债资产接受、定价证明;
(12)垫款协议;
(13)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和法院或清算小组的财产清偿证明;
(14)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由公安机关结案的材料;
(15)处置抵押物(质押物)的证明和向担保人追索的证明;
(16)相关协议,不能收回的原因及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证明;
(17)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1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6、企业其他财产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该项财产损失的原始记账依据;
(2)能够证明该项财产损失发生的相关依据;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应当出具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及税收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主管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损失形成的过程、原因,损失的类型、金额、时间,申请税前扣除的依据,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金融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呆账损失,应当出具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及税法要求的相关资料,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金融企业的基本情况,主管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借款人、担保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和投资情况,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追缴程序,补救措施和结果,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况,贷款或投资人受偿及损失情况,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申请税前扣除金额和理由等。
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需要附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财产损失或金融呆账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财产损失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262号)。
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应当出具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及税收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
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主管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损失形成的过程、原因、损失的类型、金额、时间、申请税前扣除的依据、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