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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钦光税道 张钦光解析: 服务于实体经济,支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在对纳税人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的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对制造业企业的优惠力度再加大,加计幅度增加至100%。   

这意味着在研发活动中投入多的企业,又在一定程度上减税降费了!】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钦光税道 张钦光解析:享受研发费用支出加计100%优惠政策的企业,有严格的规定,既要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定,其享受优惠的年度的制造业收入占比还要超过50%,不能挂着羊头卖狗肉。   

纳税人在审判企业是否符合税前加计扣除100%优惠政策时,一定慎重考虑,避免后期税务检查时被调整,连补带罚,得不偿失。】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钦光税道 张钦光解析:太创新啦!   

税务总局在2021年3月份发布《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时,包括笔者在类的相当多数财税从业者理解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由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调整至季度预缴时即可享受”。   

然后,我们理解错了!因为正式的文件规定:   

1、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想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只允许在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享受,其他月份和季度不允许享受!   

2、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时,只允许填写上半年的研发费用支出!   

这个规定是考虑纳税人日常编造研发费用辅助账有困难,体恤民意?   

好吧,这是近几年继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后,税收征管政策的又一个创新。   

嗯嗯,符合这个文件的精神,鼓励创新,建议给相关部门加计补发奖金!】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钦光税道 张钦光解析:纳税人是否在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均不影响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给你自由,开心就好!】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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