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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十一类情形

一:非居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三: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特别事项的处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五: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如下,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超出人员人工费用范围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超出这些范围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比如福利费就不能加计扣除。   

七:7个行业不得加计扣除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八:7类活动不得加计扣除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九: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总额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十:委托研发项目,委托方研发费用超出80%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十一:其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不得加计扣除的情形   

1.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2.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3.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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