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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常见的税务问题(一)2008版

1.公司内部中方职员向外籍职员在业余时间进行语言培训,产生的费用应该怎么处理,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以上讲课费所得应属于个人所从事的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以上所得应纳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的物流仓库电费现按收到收据进行处理,无法取得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答:方案1、由出租方另开发票;(添加)

方案2、由出租方配合,公司向供电局申请为直接用户,由供电局向公司收取电费。

 

3.公司对店铺装修或制造促销品的预付账款,实际收到发票时作费用处理,税务上应该怎么调整?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但实际操作中按照惯例实际收到发票时才进行会计处理,据上海会计师事务所了解这与国际会计准则上收入成本配比原则不相符,但没有恰当的解决方案?

对店铺装修或制造促销品的预付账款,首先作预付账款处理,等实际收到发票时作费用处理?这与国际会计准则上收入成本配比原则不相符,但没有恰当的解决方案?

答:中国新会计准则已接近国际会计准则,对金额不大的跨期费用可以不通过待摊或预提,凭发票可以直接入当期费用;发票制度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公司应于店铺装修或制造促销品结束时及时向对方索取发票予以入账;避免应未及时索取发票而延迟入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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