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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未扣资产损失不能在以后年度扣除

更新日期:2010年0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进一步明确了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的处理问题。
   准确界定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
   目前,企业以前年度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包括2008年及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符合相关规定的资产损失。其中2007年12月31日前的资产损失是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认定条件确认的损失,2008年1月1日后的资产损失是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认定条件确认的损失。
   对于企业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损失的确认年度,一般是按有证据证明相关资产发生损失的年度确认。对于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损失发生确切年度的资产损失,则可以企业实际进行损失会计处理的年度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年度。但是,对于企业由于会计差错而未及时在会计上确认资产损失的,仍应按资产损失实际发生的年度确认。
   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无论是纳税人的原因还是税务部门的原因,其资产损失都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比如,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即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200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不得在企业2009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可以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确认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如:2007年纳税人发生存货损失,由于各种原因在当年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该笔损失的税前扣除申请。根据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该追补审批2007年度的资产损失,但纳税人只能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纳税人需要重新计算200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追补审批后多缴税款的处理
   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比如,企业2007年未申请资产损失的扣除,汇缴时应纳所得税为200万元,2010年6月30日,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追补审批资产损失300万元,则其2007年度实际多缴了税款99万元(300×33%)。根据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的规定,该部分多缴税款可在审批确认的2010年度企业应纳税额中予以抵缴,若2010年应纳税款抵缴不足的,可以在2011年及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这里有两点需要提醒:一是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但是,考虑到每年年初的1月1日~5月31日是企业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因此,对于在这段期间企业发现的以前年度未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而多缴税款的,只要是在这期间获得税务机关审批的,且企业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未完成的,可以直接抵缴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款。二是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只可以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而没有规定可以办理退税手续。因此,如果企业在审批确认的年度及其以后年度长期亏损而不须纳税时,以前年度的多缴税款就只能不断向后递延。如果企业最终因亏损注销,这笔多缴税款无法再递延的情况下,退税应作为最终的补救措施。所以,企业应注意当地税务机关的一些特别规定,在企业出现连续多年亏损或企业申请注销时,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直接办理退税手续。
   形成亏损可在5年内递延弥补
   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当发生追补审批资产损失情况时,在损失年度发生的亏损额则应在以后5年内弥补。因此而引发出弥补亏损年度多缴的税款,需要在审批确认年度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假设某企业2007年亏损100万元,2009年度追补审批资产损失300万元后,形成亏损400万元,则新增亏损300万元,新增亏损则需要在以后年度弥补。如2008年实际利润200万元,已弥补亏损100万元,缴纳所得税25万元(100×25%),那么,2008年应追补弥补亏损100万元,实际缴纳所得税款为0,则其2008年度多缴的25万元税款应在2009年度抵缴。同时,在2009年度,应首先继续弥补2007年度亏损100万元,然后计算出2009年度应纳税款后,抵缴2008年度的多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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