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一、概 述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并汇算清缴。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不需要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采用指定扣缴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不需参加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二)申报期限
1.根据《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应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
2.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并汇算清缴。
二、提供资料
(一)据实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
(1)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2)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的,可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二)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三)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除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外的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场所)
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简称《汇总申报证明》)。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说明:(1)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汇总申报纳税证明》。
(2) 非居民企业通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宜后,无需再上门报送纸质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若纳税人当年享受了税收协定待遇且全年实际已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与当年各季度申报时填报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中税收优惠金额合计数有差异的,则须就税收优惠金额差异部分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
(3)不采用网上申报的非居民企业,应按现行规定到办税服务厅上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缴税和报送相关纸质资料。
三、办理程序
受理->征收
四、办理时限
即时
五、收费标准
无
六、注意事项
(一)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有关事项提出进一步核实确认的意见,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
(二)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以及纳税人应补缴的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发现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四)若纳税人当年享受了税收协定待遇且全年实际已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与当年各季度申报时填报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中税收优惠金额合计数有差异的,须就税收优惠金额差异部分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报送方式为电子化报送,即具备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将其出具的电子化鉴证报告采集上传后,非居民企业可网上或持中介机构打印的《涉税鉴证报告采集记录单》到前台对该鉴证报告进行确认报送,不需报送纸质鉴证报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报告格式和内容仍然按照2009年度制定的《广州市XXXX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据实类)的有关要求办理。
七、咨询及监督电话
12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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