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微企业如何填报?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根据公司成立时间、征收方式、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申报表的填写也会有所不同。
2015年1月及以前成立:
第一种情况:2015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图解例一)
第二种情况: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图解例二)
2015年1月与10月之间成立:
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图解例三)
2015年10月1日(含)之后成立:
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情形。(图解例四)
例一、2015年1月及以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情形:
A企业成立于2014年10月20日,2015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季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A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
因此,A企业2015年全年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全年可享受的减免税额=18×15%= 2.7(万元)
依据:《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例二:2015年1月及以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
B企业成立于2014年6月20日,2015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季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B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
因此,B企业2015年前三季度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第四季度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1)2015年前三季度:
应纳税所得额=25×(9÷12)=18.75(万元)
可享受的减免税额=18.75×5%=0.9375(万元)
(2)2015年第四季度:
应纳税所得额=25×(3÷12)=6.25(万元)
可享受的减免税额=6.25×15%=0.9375(万元)
则,B企业全年可享受的减免税额=0.9375+0.9375= 1.875(万元)
依据:《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例三:成立时间介于2015年1月与10月之间的企业,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
C企业成立于2015年4月15日,2015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季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C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为29万元。
因此,C企业2015年第二、三季度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第四季度适用减半征税政策。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1)2015年前三季度:
应纳税所得额=29×(6÷9)=19.3(万元)
可享受的减免税额=19.3×5%=0.9667(万元)
(2)2015年第四季度:
应纳税所得额=29×(3÷9)=9.6667(万元)
可享受的减免税额=9.6667×15%=1.45(万元)
则,C企业全年可享受的减免税额=0.9667+1.45= 2.4167(万元)
依据:《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例四:2015年10月1日(含)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情形。
D企业成立于2015年10月20日,2015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季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D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
因此,D企业2015年全年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全年可享受的减免税额=28×15%= 4.2(万元)
依据:《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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