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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关注的七项政策变化一:
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结转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规定:自2017年1月1日,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财税〔2018〕15号)
变化二: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标准有变化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7〕41号)
变化三::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8〕51号)
变化四::
部分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变化五::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新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
变化六::
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政策更优惠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财税〔201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变化七::
部分固定资产,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新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18〕54号)
企业应如何顺利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至。所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其是指企业对上一年度所得税进行清算的过程,通常每年5月31日前需向税务机关提交。那么,在具体汇算清缴过程中,企业应如何操作才能够确保顺利完成此项操作呢?:
1、明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需材料:
通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因而,企业如若想要有序完成汇算清缴工作,就必须对其所需材料进行把握。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需准备材料包含:(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企业年度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4)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所得税、流转税及教育费附加等);(5)企业验资报告;(6)以前年度纳税鉴定报告复印件;(7)企业存货盘点表、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8)下年度缴本年度12月份税金的缴税单;(9)企业资产所有权证明的复印件;(10)企业基本情况表。可以说,企业只有准备齐全上述材料,才能够确保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操作地有序进行。
2、了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一般而言,企业若想顺利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还需详细了解汇算清缴的具体操作流程。通常,企业进行汇算清缴,其需按照如下步骤进行操作::
(1)填写企业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在进行汇算清缴期间,企业需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事实上,企业提交相关汇算清缴材料后,都会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审核。在此过程中,税务机关如若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漏项,将会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此后,企业需按税务机关通知作出相应修正。:
(3)结清税款。在材料审核通过后,纳税人应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即:若企业预缴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需在4月底前补缴;若企业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应按时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
以上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需准备材料及办理流程说明。如今,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至,企业若想顺利完成汇算清缴相应工作,就有必要对上述事项进行具体了解和把握,从而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地规范、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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