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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题

2019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面施行。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依条件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
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成为大家的焦点
01
Q:纳税人已在江西购买了首套住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分别在中山和佛山,分别在中山和佛山租赁住房居住,请问能否在2019年年度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A:可以。纳税人和纳税人的配偶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且双方均在两地没有自有住房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分别扣除。
02
Q:以下几种情况的员工宿舍可以作为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1)由企业与房东签订合同,但员工全额付租金给企业(员工有可能是1人或多人)。
(2)由企业与房东签订合同,但员工支付部分租金给企业。(员工有可能是1人或多人)。
(3)由企业与房东签订合同,员工不支付租金给企业
A:企业向员工提供员工宿舍,凡员工向企业支付租金的,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员工未向企业支付租金的,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03
Q: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主体,是否可以选择夫妻双方各按50%扣除?
A: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04
Q:夫妻双方婚前购买了A、B两套房屋,2人均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婚后选择了A住房扣除,扣除1年后,经夫妻双方协商选择B住房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是否可以?
A: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可以调整扣除方式,选择另一套住房由购买方进行扣除。
05
Q:我父母是香港人,可以享受赡养老人这一项的税收减免吗?
A:纳税人为居民个人且符合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06
Q:纳税人有个同父异母的姐姐,父母已经离异,纳税人妈妈只有纳税人一个女儿且未再婚,现在纳税人是独自抚养妈妈。在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一项可以选择等同于独生子女扣减金额2000元吗?
A:可以。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继父母中的的任何一人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07
Q: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是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还是汇算清缴环节扣除?如预扣环节扣除,是否一次性扣除3600,还是分摊12个月扣除?
A: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可以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报送相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在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08
Q:纳税人在家乡湖南购买了首套住房,2020年在广州工作并租赁住房居住,2019年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后,是否可以于2020年变更为享受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
A: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凡符合相关扣除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变更。
09
Q:租金支出扣除,有合同,无发票可以扣除吗?
A: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10
Q:当前受教育阶段起始时间:填写纳税人子女处于当前受教育阶段的起始时间,请问指的是什么时间?是入学通知上的时间吗?
A:当前受教育阶段起始时间填写纳税人子女处于当前受教育阶段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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